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
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

关于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的说明

根据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》第五条,从事对外劳务合作,应当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,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,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。

为方便公众查询,现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汇总公布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,请径询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。

主办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 京ICP备05004093号-1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91号
网站管理: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统一平台技术支持电话:010-67870108